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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法院: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认定?

来源:卓越陕西网|发布时间:2025-02-170

基本案情

被告韩某某在原告陕西某公司从事普工工作,其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公司为被告参加了工伤保险。2022年6月韩某某在工作时受伤。被告受伤后再未返回原告处,原告公司向其发放了6000元工资。后经工伤认定韩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经鉴定被告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10级。2024年,被告韩某某向神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工伤待遇争议为由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后,原告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认为被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当按照基本工资2000元发放,因此认为原告公司应当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已经支付完毕,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的认定。经审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亦明确了劳动者的月工资包含有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原告公司对韩某某工伤前月平均工资6000元无异议,故按照《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核定其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以韩某某工伤前月平均工资标准判决停工留薪期工资,并扣除停工留薪期期间已发放的6000元,符合工伤保险待遇核算标准。原告公司主张以基本工资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典型意义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享有有关工伤待遇的期限。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中停工留薪期常见的争议焦点就是在于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是员工的基本工资还是受伤前的实际工资。对此,《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亦明确了劳动者的月工资包含有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本案裁判结果明确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确保了工伤劳动者在接受治疗和休养期间的经济权益,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通讯员 郭美英)


责编:李文芳

编辑:问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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