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空飘来五个字,那都不是事,但是要高空抛下一个物体,那估计就要摊上大事了。2月28日,白河法院依法受理并成功调解一起“熊孩子”高空抛物引发的纠纷。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4日下午18 时许,原告秦某在某步行街附近正常行走时,被从楼顶抛下来的白色硬胶圆盘击中头部,当即感觉头部剧烈疼痛并伴有明显恶心呕吐症状,原告报警后便前往医院检查,住院治疗14 天。后经警方走访调查确定,事发当天是8岁的淘淘和小朋友在楼顶玩耍时,将一白色硬胶圆盘从楼上扔下砸中了秦某。秦某就赔偿事宜和淘淘的父母协商未果,遂诉至白河法院。
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类的案件,关键在于确定具体侵权人。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前往案发地调取附近的监控视频,并调取了公安机关的卷宗材料,经过反复观看对比监控视频,确认本案的具体侵权人就是淘淘,淘淘父母对淘淘高空抛物砸中秦某的事实也无异议,但认为赔偿金额过高无力承担。考虑到淘淘是未成年人,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详细向淘淘的父母讲解了法律禁止高空抛物的规定,并告知虽然本案侵权人是淘淘,但淘淘只有8岁,作为监护人对孩子负有教育引导的义务,对淘淘高空抛物给秦某造成的损害也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淘淘的父母当面对原告表示了歉意,原告也主动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赔偿意见。
法官说法
从高空抛掷的物品,在重力加速度的加持下,即便是一个很小的物体,也会产生足以造成财损人伤的冲击力。身为家长应当履行好监护职责,让未成年人意识到高空抛物的巨大风险和安全行为习惯的重要性,不再为“缺位”的监管买单。既要以身作则,也要言传身教,拒绝高空抛物,从自身做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王苗苗)
责编:朱 刚
编辑:李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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