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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法院:继承人放弃继承,还需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来源:卓越陕西网|发布时间:2025-03-130

基本案情:小花与小强(已故)系夫妻关系,小强生前与小花育有两名子女小月、小亮。2021年的一天,小强以发展产业为由向小李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了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2022年,小强因病去世。小李便向小花、小月、小亮三人催要欠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中,两子女小月、小亮自愿书面放弃对小强遗产的继承,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小花偿还小李全部欠款,被告小月、小亮对上述欠款不负偿还责任。

法官说法:对夫妻而言,夫妻双方具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都有效。同时,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继承人来说,继承人继承财产的,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的小月、小亮书面放弃继承小强的遗产,故对小强的欠款不承担偿还责任。(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责编:王舒心

编辑:葛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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