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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25万元,平利法院判决:全额返还!

来源:卓越陕西网|发布时间:2025-06-040

近日,平利法院广佛法庭受理一起涉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无效的案件,其背后的法律逻辑与社会意义,引人深思。

基本案情

小芳与小华系结发夫妻,婚后育有两子。小华在外经商,小芳则全心操持家务、抚养子女。然而,小华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妻子,与小丽发展婚外情近半年,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25万元用于向小丽转账,购置化妆品、首饰及衣物等物品。小芳发现后,以小丽为被告、小华为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全额返还财产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夫妻中的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本案中,可以认定第三人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被告发展成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第三人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共同所有的钱款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被告转账,以及购买物品,共计25万元,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亦违反公序良俗,依法应当认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因案涉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应将其取得的25万元予以返还。另外关于原告提出被告资金占用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后小芳与小丽均未提起上诉,并且小丽积极履行了法院判决。

法官寄语

婚姻是法律与道德的双重承诺。夫妻共同财产凝聚着家庭付出与信任,任何一方擅自赠与均属违法背俗。法律可追回财产,但信任裂痕需以责任弥补。愿此案警醒众人:法律红线不可越,道德堤坝不能溃。夫妻当以忠诚为基、责任为盾、沟通为桥,共筑家庭港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通讯员:梁锐 李传淇)


责编:吴彬彬

编辑: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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