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 日,富县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针对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发出了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用法律督促其父母积极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保障孩子健康成长。
冯某某与赵某某因离婚纠纷诉至富县法院。承办法官张桂芳在审理中发现,冯某某与赵某某作为监护人,在有监护能力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幼小的女儿赵某涵(2019年10月21日出生)委托给生活在江苏省无锡市的冯某芹(系冯某某的姐姐)照护,并让女儿在当地上幼儿园,主观上忽视了孩子的生理、心理需求,客观上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了伤害,鉴于冯某某与赵某某二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承办法官张桂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向冯某某与赵某某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义务履行人冯某某与义务履行人赵某某将赵某涵在2025年7月5日之前带回至夫妻二人身边;要求义务履行人冯某某与义务履行人赵某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不得让赵某涵单独与监护人之外的人居住生活,由二人亲自养育和陪伴赵某涵。
下一步,富县法院将持续发挥司法审判职能,积极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通讯员::贺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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