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法官,我来申请撤诉,一并申请解除对被告公司的财产保全”。近日,原告来到神木法院沙峁法庭,对刘水霞法官高效化解纠纷连连致谢。
时间回到2024年的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钢材购销合同》,被告分四次在原告处购买钢材,被告先预付一部分货款,剩余货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付清,如未能及时支付,则按照每天每吨加收3元计算资金占用费,直至货款付清为止。原告如约履行交付货款义务,被告尚拖欠货款247182.64元,截止起诉共产生资金占用费191107.53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被告诉至法院,并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诉前保全材料及申请符合法律关于保全的相关要求,该院第一时间对被告企业名下账户进行冻结并送达诉前保全裁定书。与此同时,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被告企业联系,了解双方合作的交易细节,核对案涉款项,同时对企业进行释法析理。经过法官的耐心疏导,被告企业主动与原告进行沟通协商,筹集款项,并将全部货款、案件受理费等一次性履行完毕,原告主动向法院提交了解封申请和撤诉申请。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通讯员 王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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