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保证法院生效判决能够依法执行,维护司法公信和权威,近日,富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裁定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山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案情简介
王某军与郑某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民事调解书,郑某山于2019年2月1日前支付王某军搬家劳务费50000元,剩余52000元于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该调解书于2019年1月5日生效。
因被执行人郑某山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7月16日,申请执行人王某军向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富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郑某山当庭支付王某军7000元,剩余95000元分三次给付。被申请人郑某山于2019年9月-2021年8月,共向申请执行人王某军支付案款27000元,剩余案款75000元未付。2022年之后,被告人郑登山再未履行过偿还义务。
经查,郑某山妻子白某某于2024年2月、9月分别收到征地赔偿款、补偿金共计60052元。上述款项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郑某山对此享有支配权,其明知负有法律给付义务,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致使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富县人民法院综合案件的事实、被告人认罪认罚态度、量刑建议、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富县法院 贺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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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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