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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台区法院:仅凭转账记录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能得到支持吗?

来源:卓越陕西网|发布时间:2025-10-110

熟人之间陆续转账后一方以民间借贷关系主张对方偿还借款,对方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不应偿还,法院如何判?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黄某、蔡某曾系同事关系。2020年1月至4月,黄某多次通过微信和银行卡向蔡某转账合计296078元,后黄某以转账记录为凭向蔡某主张偿还借款,蔡某称黄某向其转账是因帮助黄某操作投资平台并非借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蔡某向其偿还借款本金296078元及利息3362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黄某主张其与被告蔡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应就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及借款已实际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现原告黄某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在被告蔡某举证证明了转账系其帮助原告黄某操作投资事宜的情况下,原告黄某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原告黄某无证据证明转账系被告蔡某向其借款,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黄某诉称其于2020年1月至4月期间向被告蔡某出借29万余元,该借款金额较大,而原告黄某作为出借人没有书面借款凭证,且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证人证言中亦无双方关于借款起因、经过、借款期限、利息等相关内容,亦没有向被告蔡某索要借款等能显示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证明材料,明显不符合借贷常理,其以民间借贷关系要求被告蔡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原告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的成立要件有两个:一是双方有借贷合意,二是出借方已实际向借款方提供款项,两个要件均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实践中借款合同情形往往比较复杂,仅凭转账凭证不能直接认定借贷关系,但是考虑到部分当事人因种种原因未留下书面借贷凭证的情况,出借人直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一定困难,故而在出借人提供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出借人就借贷关系存在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审判实践中,如果被起诉一方否认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承担继续举证的义务,最终法院结合双方举证情况及案件事实,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作出判决认定。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如确实产生借贷事实,借贷双方应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关键信息,最好是通过转账的方式交付借款,如通过现金交付,则应保留好收条等相关凭证以及聊天记录、视听资料等,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举证不能。(供稿:刘璐)


责编:牛景林

编辑:夏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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