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横跨二十四年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在法官张桂芳的不懈努力下,原、被告双方最终放下芥蒂,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兑现,一场因父辈债务引发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
案情回溯
该纠纷源于2001年,当年1月19日,被告王某某等人的父亲王老某某因建房需要,向原告陈某某购买了价值33238元的楼板,并出具欠条一份。双方明确约定货款应于200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月利率按1.5%计算;若逾期未付清,则利率按每月3%计息。然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王老某某一直未能清偿该笔货款。
2002年10月1日,王老某某因病去世。其在富县某村所建的六间瓦房等作为遗产,由其配偶及子女(即本案四被告)继承。原告陈某某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19年9月将被告王某军以买卖合同纠纷诉至富县法院,要求承担清偿责任。后因当时证据尚不充分,原告陈某某撤回了起诉。2020年1月9日,原告又以同一案由将被告王某军、王某成诉至法院。该案经一、二审判决后,被告王某军不服,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本案发回富县法院重新审理。
法院调解
案件交由法官张桂芳办理后,依法追加秦某花、雷某莉为共同被告,依法变更案由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经两次开庭审理,聚焦庭审调查焦点,庭后调查案件事实,并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一方面向被告释明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原告因身体原因未能到庭参加诉讼,张桂芳驱车前往西安原告住所,面对面向其释法明理。经过法官多轮耐心、细致的沟通与协调,最终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陈某某自愿放弃对其中四位被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某军自愿向原告陈某某支付货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4万元整(已给付)。
调解协议签署后,原告陈某某感慨道:“这笔债拖了二十四年,终于了结了!”
本案的成功调解,是富县法院坚持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生动体现。它修复了社会关系,传递了司法温情。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社会效果。(通讯员:富县法院 贺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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