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22700元,被告的妻子为两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双方约定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被告借款以后陆续向原告还款100100元。2025年11月,原告将被告及其妻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下余欠款及利息。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了法律规定,要求多付的利息予以扣减本金。
那么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应该怎么办?多付的利息是否可以予以扣减本金?
法律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原告给被告出借的两笔借款均在2020年12月,当时一年期LPR是3.85%,原告可以按照当时的LPR四倍即15.4%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同样被告多支付的利息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折减本金。(供稿人:平利法院 刘怀芳 潘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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