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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郑法院调解离婚纠纷:明确收养子女抚养义务 守护未成年人权益

来源:卓越陕西网|发布时间:2025-12-170
原告严某因与被告陈某某感情不合,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陈某某虽同意离婚,但双方对收养子女的抚养问题争议较大。原告严某在诉讼初期认为收养子女与自己并无血缘关系,不应当承担抚养义务,双方因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承办法官在深入了解案情之后,随后向当事双方开展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工作,并委托家事案件调解员对本案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原告详细讲解《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了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养父母同样负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通过调解员与承办法官背对背、面对面的沟通疏导,从法律规定、家庭责任、未成年人成长需要等多角度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原告严某逐渐认识到其对收养子女仍应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最终,严某转变态度,主动表示愿意承担抚养责任,同意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为止,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本案充分体现了南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关注和保护,通过个案诠释了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收养关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均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在处理婚姻关系的同时,也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保障,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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