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兄弟,明算账”是大家耳熟能详的古训,可现实中不少合伙人碍于情面在经营中不记账、不约定,最终因为算不清“糊涂账”而对簿公堂的情形也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形之下,经营的盈亏风险到底由谁来承担?近日,汉台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合伙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概要
2024年5月,杨某与李某商量合伙经营一家餐饮店,二人口头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利润和亏损由双方各承担一半,杨某负责前厅事宜,李某负责后厨事宜。店铺正式营业后双方各有支出,但对店铺的前期投入及后期运营未建立任何财务记账制度。后因生意不景气,李某于2024年7月上旬将店铺转让,转让费合计140000元。杨某得知后要求李某平分该笔转让费用,但李某表示店铺运营期间自己支出远超过转让费用,不同意与杨某平分该转让费用。眼见协商无果,杨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店铺转让费用7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合伙经营期间不规范,没有正规的记账和交接,导致合伙终结后无法进行有效结算,对此双方当事人均负有责任。后通过组织对账,原被告双方对合伙经营以来从装修装饰、家具采购、食材购买、营业收入、店铺转让等全方面进行系统梳理,共计提供700余条转账记录、采购记录、网购记录、支付凭证等有效信息,最终法院结合现有证据和双方质证意见,采信了双方均认可以及有证据佐证的收支项目,核算出原告杨某出资93545.32元,被告李某出资177497.19元;原告杨某持有营业收入2789元,被告李某持有营业收入及转店收入共计196529.8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依据双方共同认可的出资比例和协商结果,最终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杨某支付合伙款项54894.49元。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合伙经营的核心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规范记账和书面约定是实现这一原则的必要前提。实践中,大量合伙纠纷源于“糊涂账”,一旦发生争议,无账目可查将导致事实难以认定,最终导致双方利益受损。合伙人在合伙之初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比例、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等核心事项;在经营过程中应建立财务制度,妥善保管转账记录、采购单据、经营收据等所有凭证并定期进行对账。只有把规则摆在前面,才能让合伙之路走得更稳更远,避免“生意散、人情断”的局面。(陈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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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岳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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