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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法院:发出风险提示函 为企业投保“划重点”

来源:卓越陕西网|发布时间:2026-04-230

近日,白河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并向原告企业发出《风险提示函》,引导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4年5月,某建设公司为其承建的旧楼改造项目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保险。保险期间内,某建设公司雇请的工人孙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某建设公司在赔付孙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并受让保险理赔权益后,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提出孙某因从事高处作业受伤,符合保险条款“特别约定”中的免责情形,故拒绝赔付。某建设公司遂向白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医疗和伤残保险金。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立即组织先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释法明理,一方面向保险公司阐明保险人应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另一方面向某建设公司指出其投保时对“特别约定”条款内容也要格外注意。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快速化解纠纷。

案件虽已调解结案,但承办法官并未止步于此。本案暴露出的核心问题——企业在投保时对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条款重视不足、审查不细,具有一定典型性。为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帮助辖区企业提升风险防范能力,白河法院以本案为切入点,主动向某建设公司发出《风险提示函》。

提示函结合本案事实,逐一列明涉案保险合同中与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资质相关的特别约定内容。函件提醒企业在今后购买保险时,务必对特别约定条款进行逐条审慎审查,重点关注与自身业务密切相关的免责条款、责任限制条款;对不理解的专业术语应主动向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咨询,并留存沟通记录;同时建议企业完善内部投保审批流程,从源头减少纠纷隐患。

承办法官表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院不仅要公正高效化解个案纠纷,更要善于通过个案发现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点,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帮助企业‘治未病’。一份风险提示函,成本不高,但对企业而言可能避免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损失。”

近年来,白河法院始终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抓手,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高效化解涉企纠纷;同时通过发送司法建议、风险提示函、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等方式,持续为企业提供精准法律服务,助力企业行稳致远。下一步,白河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创新服务举措,以更优的司法服务为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刘祖莉

责编:田晓东

编辑:韩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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