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泉县人民法院紧扣延安中院“十个少一点”工作要求,成功调解并当庭履行一起未成年人骑行引发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让“执行少一点”。承办法官以法理为基、情理为桥,推动矛盾源头化解、纠纷快速处置,促成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并履行赔偿义务,同步开展交通安全普法,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5年10月23日,未成年人胡某某放学后骑行自行车,因车速过快与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此次事故致折某某住院治疗18天,花费医疗费5934.27元,休养3个月无法工作,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折某某将胡某某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主张各项损失共计27004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梳理案情、核查证据,精准锁定争议焦点。法官对照法定赔偿标准释法明理,引导折某某理性维权;同时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向胡某某监护人释明未成年人侵权的监护责任,明确监护人应依法承担赔偿义务。
法官坚持多元解纷、调解靠前,在耐心沟通协调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胡某某母亲当庭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1000元,折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次事故再无争议。本案高效办结、当庭履行,有效缩短审理周期,切实做到周期少一点、执行少一点、信访少一点,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累。
法官在此提醒:未成年人风险防范能力较弱,违规骑行易引发交通事故。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从源头防范事故发生、化解矛盾苗头,真正让纠纷少一点,为未成年人安全出行保驾护航。
作者:杨莉莉
责编:吴彬彬
编辑:尹昌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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