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甘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装修装饰合同纠纷,原告某装修公司要求业主付尾款,业主以装修存在问题为由拒付,甘泉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维护公平正义。
基本案情:原告某装修公司与被告自愿签订房屋装修装饰合同,合同对工程款支付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时,被告支付50%工程款;施工中途支付40%工程款;剩余10%工程款待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清。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依约进场开展房屋装修施工工作,但已完工90%时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40%工程款导致工程停滞,原告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抗辩原告施工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工程施工标准不符合国家规范及合同约定,以此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案件审理阶段,承办法官多次现场勘查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双方争议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装修装饰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恪守履行。合同总价53000元,已付30000元,未付23000元。关于被告辩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拒付剩余款项的意见,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及被告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墙面裂缝、地板划痕、插座位置不当等问题系因装修未完工未进行收尾施工所致,后期均可整改,原告的施工存在瑕疵但不影响日常使用,若后期使用中造成实际损失被告可另行主张其权利,但被告不可以此为由拒付全部剩余工程款。本案审理中虽经多次调解但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剩余工程及问题整改由被告另行完成更为妥当,故酌情扣减整改费用6100元及未施工项目3900元共计10000元,被告应付剩余款项为13000元,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3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提示:装修装饰合同是明确装修公司与业主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秉持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房屋装修过程中,业主若发现施工质量瑕疵,应及时固定照片、沟通记录、检测报告等证据,通过协商整改、追责索赔等合法途径维权,不得单方无故拒付工程进度款。装修企业也应严格按照行业规范及合同标准施工,保障工程质量,留存完整施工履约凭证,共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作者:赵福玲
责编:李芬兰
编辑:杨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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