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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法院:仅口头指责无肢体冲突,为何仍要赔钱?

来源:卓越陕西网|发布时间:2026-07-030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不少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吵架、口头指责没有动手,就无需承担法律后果。近日,白河法院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当事人仅凭过激言语刺激他人诱发心脏病,最终被判赔偿损失,为大家敲响文明沟通、理性处置矛盾的法治警钟。

案情回顾

2025年9月5日晚,张某在某学校门口接孙子放学时,被一旁摆摊的李某上前指责。李某称张某在外说其坏话,要找他要个说法。尽管张某解释并不认识对方,旁边摊主也多次提醒李某认错了人,但李某仍持续指责张某近二十分钟。张某因情绪激动当场浑身发抖、身体不适,后被送医。

经诊断,张某此前因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已植入3枚支架,此次因被李某指责情绪激动,导致不稳定型心绞痛发作,后续再次植入两枚心脏支架。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当众无端指责年迈且患有心脏基础病的张某,在张某指出其是否认错人的情况下,其仍未停止指责,且持续近二十分钟,李某主观存在过错。李某的指责刺激行为导致张某情绪剧烈波动,是张某本次冠心病发作、住院治疗的直接诱发原因,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结合张某自身有冠心病基础疾病,前期曾植入三枚支架及李某指责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长、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李某对张某的损失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判决送达后,李某主动支付全部赔偿款项。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因琐事发生口角偶有发生,但应当理性、平和地处理矛盾,避免采取辱骂、指责等过激方式。特别是面对年老体弱或患有基础疾病的人群,不当的言语刺激可能引发严重后果,侵权人将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作者:徐   湉

责编:刘卫东

编辑:杨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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