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河法院审结一起因未成年人骑车撞伤幼童的健康权纠纷案件。承办法官秉持柔性司法理念,耐心释法明理、温情调解疏导,化解僵持近一年的邻里矛盾,双方家长握手言和,彻底解开两家诉讼心结。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12岁的少年小刚在广场骑自行车玩耍时,途中不慎撞上独自跑动的3岁幼童,致使幼童眼部受伤。事故发生后,幼童辗转多家医院接受治疗,产生多项治疗开销。后续双方就赔偿金额多次协商,因赔偿标准、责任划分分歧较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幼童父母遂向白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刚父亲赔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考虑到涉案双方均为未成年人,原被告两家又是朝夕相处的邻里,单纯一纸判决书虽能明确法律责任,却容易激化邻里矛盾,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和谐。为从根源化解争议,承办法官在庭审中认真倾听双方诉求,紧扣“孩子身心健康”这一双方共同关心的核心,结合法律条文、监护义务与邻里情理多角度开展调解工作。
经过细致沟通劝导,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法院及时督促履行,小刚父亲足额付清全部赔偿款。至此,僵持近一年的孩童碰撞赔偿纠纷圆满化解,邻里重归和睦,以温和司法方式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官寄语
12岁少年孩童在公共广场骑行车辆,3岁幼童脱离监护人看护独自奔跑,双方监护缺位共同酿成意外。幼童承受身体伤痛,小刚一家背负赔偿与诉讼压力,一场意外让两个家庭均蒙受损失。
法官在此作出提醒:未成年人风险预判、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带孩子前往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时,监护人务必全程看护,保证孩子处在视线范围内,及时制止各类危险行为。意外发生第一时间优先救治伤者,主动与对方监护人协商赔偿事宜,切勿消极回避、推诿责任,避免矛盾持续升级,徒增诉讼成本与家庭心理负担。同时,各类公共活动场所经营管理者,也应强化日常安全巡逻,完善安全警示标识,为未成年人搭建安全可靠的游玩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来源:白河县法院)
作者:徐 湉
责编:吴振华
编辑:石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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