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乾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明确了“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的法律界限。
案情简介:
石某欠陈某24000元。三方曾约定由案外人安某将欠石某的工程款直接支付给陈某以抵销欠款。但安某未实际付款,陈某遂起诉石某及其妻子秦某要求还款。石某上诉辩称,债务已转移给安某,自己不应担责;且认为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秦某应共同偿还。
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查明,陈某虽同意安某代为付款,但并未同意石某退出债务关系。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五百二十三条,法院认定安某的行为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而非免责的债务承担。在安某未履行的情况下,石某仍需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因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法院不认定其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石某偿还陈某24000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秦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债务转移必须经债权人明确同意免除原债务人责任。仅同意第三人代付,不等于原债务人“脱责”。经济往来中,涉及代付或债务转移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需注意留存借款用途证据。(来源:乾县法院)
供稿:刘欣妍
责编:朱 刚
编辑:梅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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