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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法院:门卫索要加班费未果 司法权衡显尺度

来源:卓越陕西网|发布时间:2025-08-290

2022年7月,老张进入神木市某煤矿从事门卫工作,月平均工资4000元,包食宿且工作场所设有休息设施。工作一年后老张因故离开,后老张向神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加班费,裁决作出后老张不服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神木市某煤矿向其支付工作日超时加班费、双休日工作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共计9万余元。

神木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加班是以具体的工作内容为支撑,是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而值班是用人单位在正常工作时间外负担一定的非生产性、临时性、应急性等安全值守工作。本案中,原告入职岗位系门卫,结合其工作性质及行业惯例,该类岗位实践中并非采用标准工时进行管理,原告主张参照标准工时计算加班费,缺乏法律依据。其次,本案审查的关键点在于老张夜间在岗时间是否属于加班。神木市某煤矿在门房安排了床铺,并允许门卫夜间休息。被告公司在夜间已经基本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防范的压力减小,即便其具有随时开关门、巡逻的职责,仍应认定其晚上在岗的值班性质,不属于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须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加班的行为。最后,老张在入职时理应知晓其工作岗位性质和薪酬标准,且其薪资水平与同地区同行业同岗位工资水平相当,可作为双方协商一致的工作对价的考量因素。综上,神木市法院判决驳回老张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老张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门卫主张的加班费未获法院支持,并非否定劳动者的加班权益,而是需要结合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岗位性质以及工作要求等因素综合考量,合理裁判。实践中,法院认定加班需要满足“用人单位安排”和“标准工作时间外提供劳动”两个核心要件。对保安、门卫、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岗位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若无法举证证明存在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事实或岗位性质决定了其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难以严格区分,法院可能难以支持相关诉求。故提醒广大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条款,确有加班时注意留存证据;用人单位也应规范用工管理,合理安排工作时长,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避免发生劳动争议。(通讯员 郭美英)


责编:朱   刚

编辑:梅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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