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保护法庭在南郑区小南海镇案发地巡回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当地村民上了一堂生动的生态保护法治公开课。
2024年6月,被告人王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多次在邻居的自留山中布设金属狩猎夹猎捕野生动物。同年7月,王某在当地集市售卖捕获的野生动物时被群众举报,公安机关遂将其查获。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狗獾、猪獾、果子狸等均为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保护动物)。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警示教育功能,从源头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南郑法院将庭审现场搬到了案发地。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及量刑情节等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王某当庭表示“今后再也不捕杀野生动物了,自愿认罪认罚”。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这场家门口的庭审,虽条件简易,但程序完整规范,现场国徽高悬,庄严肃穆,旁听席挤满了闻讯赶来的群众。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结合本案案情及以往案例,就地开展了普法宣传,向旁听村民详细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非法狩猎罪的认定标准、法律责任以及生态保护的重要性。现场群众通过亲眼目睹庭审、亲耳聆听法官讲解,从严谨规范的司法程序中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也深刻认识到非法狩猎的严重法律后果和保护野生动物的重大意义。
南郑法院通过这种“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将法治课堂开到群众身边,不仅让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更彰显了司法守护绿水青山的坚定决心。环境资源审判不仅要惩处已然犯罪,更要预防未然损害。今后,南郑法院环境资源保护法庭将持续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惩戒、教育和修复功能,为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朱虹、熊小雨)
责编:林丽娟
编辑: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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