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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法院:未成年人实施侵权,监护人应担责

来源:卓越陕西网|发布时间:2025-07-070

近日,汉滨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砸车玻璃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申某、王某、杨某三人(均为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为盗窃财物,将付某停放在某广场附近的奔驰汽车副驾驶侧车窗玻璃砸碎。原告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立案调查。因三人不满16周岁,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了行政拘留决定但不予执行。经核实,车主付某共花费维修费1950元。后因双方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申某、王某、杨某为实施盗窃,砸坏原告付某车窗玻璃,由此给原告付某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付某主张财产损失1950元,有维修清单、维修费发票为凭,损失的真实性可以认定。审理中,承办法官积极与王某、杨某的监护人联系,充分释法明理,引导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疏导,促成王某、杨某的监护人各赔偿了原告付某650元。原告付某也撤回对王某及其父母、杨某及其父母的起诉,要求申某及其父母赔偿剩余损失650元。而申某及其父母在法院多次联系甚至上门送达告知书的情况下,仍一直逃避应诉。至本案判决时,申某尚未成年,其侵权责任依法应由其父母承担。

最终,判决由申某及其父母向原告付某赔偿损失6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人由于法律意识不强,认识能力不足,对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缺乏清晰的认知,需要家长尽到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教。作为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管是预防侵权、避免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本,尤其是在未成年人的叛逆期,更需要家长的教育和引导,使未成年人能正确区分善恶、明辨是非。(汉滨区人民法院   傅一椰)


责编:祝传海

编辑:李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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